险种全称: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(2016) | |
上市时间: | 险种类型:个人人身 |
销售地区:全国 | 投保年龄:出生满28天-60周岁(含)周岁 |
销售渠道: | 保险期限:终身 |
险种类别: | 是否可单独投保: |
险种标签:健康保险,定期(终身)寿险,医疗保险 | 是否可转换: |
险种简介
保险费率
条款简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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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本产品有四种交费方式:5、10、15、20年。
2.本产品是一款长期健康保障保险,可保至终身。
3.本产品提供77种重疾+33种轻症疾病,轻症可累计赔付5次。被保人轻症豁免后期未交保费。
4.观察期后身故是赔付保额,观察期后确诊疾病终末期也是赔付保额,本产品价格更实惠,性价比秒杀市场上各种同类产品;更人性的呵护,投/被保人双豁免显人性关爱;
5.就医门诊享特权,“三专两关”特权服务,重疾享受绿色通道。
身故保险金 | 一、于本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(含第90 日)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,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, 同时合同终止。 二、若身故时未满18 周岁,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,将按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1.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三、若身故时已满18 周岁,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,将按合同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| |
全残保险金 | 一、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(含第90 日)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,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, 同时合同终止。 二、若全残时未满18 周岁,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,将按累计已交保 险费的1.5 倍给付全残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三、若全残时已满18 周岁,且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 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,将按合同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| |
重大疾病保险金 | 一、若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(含第90 日)因意 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,将 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二、若因意外伤害,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,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, 将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| |
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| 一、若于合同生效或者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内(含第90 日)因 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,将按累 计已交保险费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二、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18 周岁,且因 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,我们将按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.5 倍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三、若初次被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18 周岁,且因 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 原因导致达到疾病终末期,将按合同载明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 期保险金,同时合同终止。 | |
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| 免交剩余各期保费 | 若因意外伤害,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,将豁免合同自轻症疾 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。 |
轻症疾病保险金 | 基本保额*20% | 若因意外伤害,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 日后因意外 伤害以外的原因,导致初次患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,将额外按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%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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姓名:王霞
会员:金钻会员
地区:赣州章贡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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